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民初881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黄冈市浠水县洗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710011103576,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大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浠水经济开发区党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87243514Y。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强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浠水经济开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8HW1G90。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大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强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熊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