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创能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九江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微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123民初1717号
原告:四川创能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物流大道488号1243室。
法定代表人:吴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晓,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慧,系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九江市九江县沿河北路91—93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幸福路祥和3#楼0301室。
法定代表人:武芳英,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河,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农民,现住渭源县。
被告:徐想,男,现年34岁,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农民,现住渭源县。
原告四川创能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九江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河、徐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创能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创能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九江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河、徐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创能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9元,减半收取37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晓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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