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381民初961号
原告:海城市森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3940054282,住所地:海城市海州管理区新辉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君,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森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城市森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