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春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02民初4731号之一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综合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山,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春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山海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福州软件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住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春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财 审判员  任建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