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春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02民初4731号之一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综合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山,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春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山海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福州软件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住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春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财
审判员 任建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