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721执2996号
赤峰中建重型钢构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72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赤峰中建重型钢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存款5,000,000.00元,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存入执行账户217,111.00元。执行款5,166,206.00元已全部支付申请人,执行费50,90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员 任旭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成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