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16692号
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小砚石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高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永兴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高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