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万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春市万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袁民二初字第1294号
原告:***,男,1955年3月4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宜春市万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水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广东省人,住址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春市万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计币117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