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983民初3098号
原告(反诉被告):宜春市万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赖文才。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高安大道与华林中路交界处(华鼎中央城公寓2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春市万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被告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原告宜春市万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双方的诉讼已无必要现双方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万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准许反诉原告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反诉被告宜春市万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1341元,依法减半收取为67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宜春市万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18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吴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