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昊美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稿纸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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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
机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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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
2010年3月31日 |
抄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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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别:调解书 字号: 2010 |
杭余商初字第431号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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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浙江华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81号华立科技园行政楼9楼。
法定代表人:林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国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华立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斗门路18号7楼西区。
法定代表人:齐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狄静,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华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立电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华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杭州华立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至2008年委托浙江华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萧山供电局配电网地理信息系统及配套工程项目。截止2009年12月31日,杭州华立电网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开发费160万元。2009年12月31日,杭州华立电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0年2月28日前还清欠款。但杭州华立电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杭州华立电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开发费16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由杭州华立电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华立电网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浙江华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费1600000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05000元,于2010年4月10日前支付605000元,于2010年5月10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10年6月10日前支付500000元。
二、如被告杭州华立电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则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浙江华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按金额1605000元扣除被告杭州华立电网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被告杭州华立电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俞 潇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