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民初460号
原告:启式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乐小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玛斯特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可超,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启式有限公司与烟台玛斯特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因启式有限公司与烟台玛斯特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就涉案纠纷已达成和解且双方均已按约履行完毕,原告启式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启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16元,减半收取19808元,由原告启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