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青岛晓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执保644号
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530523652。
法定代表人于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容笑,男,汉族,系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青岛晓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70255202Q。
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90871059。
法定代表人赵淑萍,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鼎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34043860J。
法定代表人刘菲,总经理。
被申请人XXX,男,1965年2月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张邦香,女,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赵淑萍,女,1965年9月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韩良照,男,196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刘菲,女,1986年8月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柯兆龙,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刘洋,女,1994年4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与被申请人青岛晓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鼎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XXX、张邦香、赵淑萍、韩良照、刘菲、柯兆龙、刘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晓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鼎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XXX、张邦香、赵淑萍、韩良照、刘菲、柯兆龙、刘洋所有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资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以(2018)鲁0281民初3668号民事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晓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鼎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XXX、张邦香、赵淑萍、韩良照、刘菲、柯兆龙、刘洋所有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29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辉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