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晓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1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晓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胶西工业园亦家路。
法定代表人:刘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澳门路438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鹏,青岛市南八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容笑,男,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青岛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工业园地恩地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淑萍。
原审被告:青岛鼎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新西外环路以东胶州西路以南397号。
法定代表人:刘菲。
原审被告:XXX,男,1965年2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胶州市。
原审被告:张邦香,女,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胶州市。
原审被告:赵淑萍,女,1965年9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胶州市。
原审被告:韩良照,男,196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胶州市。
原审被告:刘菲,女,1986年8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胶州市。原审被告:柯兆龙,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胶州市。
原审被告:刘洋,女,1994年4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胶州市。
上诉人青岛晓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原审被告青岛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鼎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XXX、张邦香、赵淑萍、韩良照、刘菲、刘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诉讼中,本院按上诉人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晓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上诉人青岛晓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宿 敏
审判员 汪青松
审判员 谷林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