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晓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辖终1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晓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镇胶西工业园亦家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澳门路438号。
负责人:**,行长。
原审被告:青岛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北工业园恩地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鼎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新西外环路以东胶州西路以南397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刘某,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审被告:张某,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审被告:赵某,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审被告:韩某,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审被告:刘某,女,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审被告:***,女,199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上诉人青岛晓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辖初36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晓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即乙方,其住所地在胶州市,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