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标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标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京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3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标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89号深港数字化产业园5幢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61437832Y(1-2)。
法定代表人;高玉坤,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京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盐化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7238164XQ。
法定代表人:汤纯,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标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京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125民初16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标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与本院执行的(2022)皖1125执27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节约司法资源,便于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故将本案并入(2022)皖1125执276号案件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1125执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