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427号
原告:***,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许瑞策,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现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安徽标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89号深港数字化产业园5幢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37832Y。
法定代表人:陆由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光明行政村长江东路铁鹏大厦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0951F。
负责人:孙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泽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瑞策诉被告***、安徽标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瑞策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瑞策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瑞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许瑞策负担。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