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合高新执字第00014-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标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卢**。
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标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以(2014)合高新执字第000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标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就案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标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石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