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1424号

原告:北京城建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府前一街13号5幢2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18033523L。

法定代表人:成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立,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村西侧富华弘燕大厦四层1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79017601A。

法定代表人:苟元硕,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城建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城建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建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建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城建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翔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