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

热流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47572号之一
原告:热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JOHANJACOBM.VERBEEK,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春景,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善,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苟元硕。
本院审理原告热流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豪久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热流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5,025元,由原告热流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王源超
书记员  梁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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