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饶阳县鑫硕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金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4民初2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鑫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留楚乡北留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4MA08X0RY4J。

法定代表人:彭彦彬,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109794318P。

法定代表人:戴永强,董事长。

原告***鑫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冀1124民初2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6557.6元。***鑫硕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鑫硕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解除对河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文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