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837号之一
原告:河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戴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义荣,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庆丰南街6号北斗星城八区3幢2-223、225号。
法定代表人:吕红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衡水广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15号天缘盛世家园4幢1单元16层1605号。
法定代表人:尹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伟京,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广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衡水广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水广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宋铁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朱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