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82民初1899号
原告:衡水三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永安东路288号盛世华庭1栋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FT7TTX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湖南省人,现住衡水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109794318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衡水三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衡水三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三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计277.5元,由原告衡水三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