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3民初1427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10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奥斯迪百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联盟路6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春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M1-1地块(合成国际研发中心)B幢13层131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
原告**旭诉被告云南奥斯迪百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春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9元减半收取15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