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春风科技有限公司

蒙自龙凤太阳能经营部与云南春风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03民初2495号
原告:蒙自龙凤太阳能经营部。住所地:蒙自市东村北路菜市场对面。
经营者:***,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自市。
被告:云南春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M-4地块*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原告蒙自龙凤太阳能经营部诉被告云南春风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自龙凤太阳能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云南春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自龙凤太阳能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565.5元,由原告蒙自龙凤太阳能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