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春风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春风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民初2676号 起诉人:云南春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M1-4地块(和成国际研发中心)B幢13层13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2023年2月16日,本院收到云南春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王能、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云南春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王能立即向起诉人支付欠付货款60,000元;2.判令被起诉人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两被起诉人签订《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新职场多联机空调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起诉人向被起诉人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应货物。2022年4月15日被起诉人作为项目代表确认尚欠货款60,000元未支付。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合同第九条第5项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甲方为被起诉人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不在盘龙区行政区划范畴。根据合同约定,我院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云南春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