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富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汉龙建筑物资租赁站与山西富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2执6014号
西安市未央区汉龙建筑物资租赁站、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龙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2民初51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龙建筑物资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2民初516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于2019年10月9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