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定县茂顺交通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856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李世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贵州罡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江,贵州罡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普定县茂顺交通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丁尚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阳建工)与被申请人普定县茂顺交通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茂顺交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黔0422民初85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普定县茂顺交通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77516元(期限为一年)”。
2021年4月26日,申请人和阳建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茂顺交投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和阳建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茂顺交投银行存款13077516元的冻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普定县茂顺交通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7751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盛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冯建立
书记员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