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856号
申请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李世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贵州罡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江,贵州罡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普定县茂顺交通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丁尚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阳建工)与被申请人普定县茂顺交通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茂顺交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阳建工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茂顺交投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3077516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交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阳建工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普定县茂顺交通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7751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盛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冯建立
书记员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