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普定县蜀信沥青混凝土拌合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270号
申请人:普定县蜀信沥青混凝土拌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青通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梦文、王子雄,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李世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普定县蜀信沥青混凝土拌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普定县蜀信沥青混凝土拌合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74381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为:XXX,保险金额为574381元),保险责任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普定县蜀信沥青混凝土拌合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4381元,且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43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92元,由申请人普定县蜀信沥青混凝土拌合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龙雨秋
书记员刘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