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992号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朱长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启,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国,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称被告在收到法院电子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后主动与原告协商,双方已将纠纷解决完毕,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冀文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