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宏宇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22民初29号
原告:贵州宏宇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晟国际商贸城C区10栋3层61、62、6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95470805W
法定代表人:施少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08790934U。
法定代表人:李世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锋,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8年5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宏宇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714元,减半收取7357元,由原告贵州宏宇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 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龙雨秋
书 记 员  刘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