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宏宇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2713号
申请人:贵州宏宇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晟国际商贸城********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95470805W。
法定代表人:施少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泽明,贵州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贵州黔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码:91520422308790934U。
法定代表人:李世国。
被申请人:廖留学,男,1978年5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申请人贵州宏宇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留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宏宇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留学1101539.79元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宏宇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留学名下1101539.79元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留学名下共计1101539.79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贵州宏宇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熙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葛 鑫
书 记 员 张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