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26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17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执行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02民初5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王峰钢材款248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34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90元、执行费5175元,以上共计35686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5686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356865元及利息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智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