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特24号
申请人:***,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峰,沧州市和平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神州天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泰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6#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狄根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文,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寒冰,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神州天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天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要求撤销沧州仲裁委员会(2019)沧仲裁秘字第0225号仲裁裁决书。本案的申请费由神州天华公司承担。理由如下:1、仲裁程序违法。***在仲裁申请期限内提交申请,要求对诉争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予以鉴定,沧州仲裁委以***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和鉴定申请为由未予鉴定,使得***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护。2、原裁决书采纳了不真实的证据。神州天华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沧州仲裁委采纳的证人证言致使裁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3、神州天华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致使***在仲裁委提出的反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神州天华公司未按时完工,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仲裁裁决未支持***的反仲裁请求,认定事实错误。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撤回申请书中的第三项申请撤销理由。
河北神州天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称,1、仲裁程序合法有效。在仲裁庭审理期间,仲裁庭要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和申请鉴定,***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和鉴定申请,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放弃权利,***关于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2、***提出关于仲裁裁决采纳了不真实的证据,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仲裁的理由,应当驳回***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沧仲裁秘字第0225号裁决:一、***向神州天华公司支付工程款471000元;二、驳回神州天华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的仲裁反请求。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20633元(请人已预交),由神州天华公司承担131元,***承担7528元;反请求仲裁费用20912元。由***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时对裁决予以撤销的法定事由。本院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的申请予以审查。
1、关于本案仲裁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即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专门性问题有权决定是否需要鉴定,并决定对当事人鉴定申请是否准许。仲裁庭是否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不属于程序范围。***关于仲裁庭未准予其鉴定申请,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2、***关于仲裁裁决采纳了不真实的证据,认定事实不清的申请撤销理由。仲裁庭对证据及案件事实的分析、认定亦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的该项申请撤销事实不属于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刘海玉
审判员 任俊杰
审判员 刘洪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