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神州天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神州天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1045-0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被告:河北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沧州市北京路北规划路西旭弘大厦A座2层A222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沧州市运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8M6R61D。

法定代表人:狄根庆。

被告:河北神州天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泰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6#楼5层501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81351999X。

法定代表人:狄健。

被告:狄根庆,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狄健,男,汉族,1990年12月7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河北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房地产公司)、河北神州天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狄根庆、狄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北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狄根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海源房地产公司实际经营地、被告狄根庆的住所地在沧州市运河区,应由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合同履行地亦不应由沧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主张系债权纠纷并非物上请求权,本案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故被告认为此案应移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海源房地产公司的注册登记地虽位于沧县辖区,但经本院实地调查,被告海源房地产公司并不在旭弘大厦办公。本院通过在旭弘大厦物业方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以及对旭弘大厦物业方工作人员的询问得知被告海源房地产公司自2019年8月份起因拖欠租金、物业费等原因,旭弘大厦物业方便与海源房地产公司解除A座2层A222室的房屋租赁合同,海源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8月即搬离旭弘大厦,被告海源房地产公司在旭弘大厦并没有办公场所,故被告海源房地产公司的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不在沧县辖区内的旭弘大厦A座2层A222室。另根据被告海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其与河北神州天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本院的实际调查,被告海源房地产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沧州市运河区。综上,被告海源房地产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其他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金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