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6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舸林(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舸林(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6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8729503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地: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丹砂园3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HLBNL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申请人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保单保函(编号:TZDM202052030000000308)作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