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6执1019号之一
被执行人: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87295038R,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691室。
法定代表人:李朝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35×××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451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乐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