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1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平坝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财政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勤。
被执行人: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691室。
法定代表人:李朝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89147.2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焦子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