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执2567号
申请人:**,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执行人: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6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98295038R。
法定代表人:陈卓,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丹砂园3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HLBNL65。
负责人:陈卓,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2021)黔0326民初29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与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3063元,执行费9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没有存款;查询了不动产、车辆、证劵登记、工商信息,均无登记记录。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执行(2021)黔0326执1017号务川自治县铝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冻结、扣留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在务川自治县民政局的工程款。该工程款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故未能提取。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我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结果,申请人无异议并且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如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