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博士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南博士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岛屿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9023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博士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岛屿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7)琼9023执814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博士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岛屿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2017)琼902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海南岛屿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款人民币793793.65元及违约金、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978.43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
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海南岛屿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其他车辆、无互联网银行账户。
截止2017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海南岛屿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未支付装修款人民币793793.65元及违约金、利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夫
人民陪审员吴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