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博士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与海南博士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琼96民终1706号
上诉人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以下简称陵水水务局)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博士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士通公司)、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六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8民初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核实,上诉人陵水水务局因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8民初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以诉讼费数额较大需向政府申请经费为由,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陵水水务局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缓交诉讼费的规定,故不准许上诉人陵水水务局缓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时通知上诉人陵水水务局自收到本院作出的《不准予缓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8150.44元。上诉人陵水水务局收到本院作出的《不准予缓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在规定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故本案按上诉人陵水水务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秋芸 审判员  罗 葵 审判员  黄声泽
书记员  吴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