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4执92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电研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云0114民初4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电研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该判决:“一、解除原告云南城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电研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签订的《箱式变电站续租合同》;二、被告昆明电研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前支付原告云南城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80770元(租金77400元、拆除费3300元)及以807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三、如被告昆明电研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第二条的日期足额支付款项的,原告有权就第二条的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四、原告云南城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原、被告因本案产生的纠纷待被告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就此了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90元,由原告云南城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昆明电研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在2020年4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20年5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5月6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中,被执行人经本院五项查询之后(银行、土地、工商、房产、车辆),查询下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网络冻结,无可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已向该土地首封案件申请参与分配,其余查询下来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电话记录),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约谈笔录等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世民
审判员 雷保华
审判员 司马衍
法官助理荀冬波
书记员杨继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