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81民初1153号
原告:富民县罗免乡麻地村委会古资山*****,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瑞娟,云南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云南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富民供电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负责人:杨凡。
第三人:云南城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杨非。
第三人:李某,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富民县罗免乡麻地村委会古资山*****与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富民供电局、第三人云南城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富民县罗免乡麻地村委会古资山*****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富民县罗免乡麻地村委会古资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奎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