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926执5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云五金机电农机市场一期大厅二楼19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虎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南涧镇富民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云南城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2926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云南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法律文书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36000及利息316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云南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其于2017年3月30日将诉讼费及执行款交清,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6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