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依林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方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澜沧依林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828民初1432号
原告昆明方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澜沧依林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昆明方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澜沧依林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澜沧依林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方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方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澜沧依林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7元,减半收取983.5元,由原告昆明方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新昌
书记员  罗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