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依林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澜沧源力彩钢瓦销售部、澜沧依林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云0828民初1419号
原告澜沧源力彩钢瓦销售部(以下简称源力销售部)与被告澜沧依林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依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力销售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依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标准之一,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5份《物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交货义务,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原告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原被告最后一份(即2021年1月14日)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双方明确约定的支付货款日为到货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完成交货,则被告依林公司应于30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3月3日完成付款,故截止2021年8月3日被告已逾期付款5个月。经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的钢筋价值合计688018.26元,已付214958.28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余款473059.98元并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被告以473059.98元为基数支付利息27520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原被告先后签订了五份《物资采购合同》,被告先后向原告购买钢筋共计价值688018.26元。其中2020年12月14日货款为107601.36元,2020年12月22日货款为95485.4元,2021年1月1日货款为103996.5元,2021年1月11日货款为64242元,2021年1月14日货款为316693元。每次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后,原告均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了钢筋材料,被告先后分三次支付原告货款214958.28元,但余款473059.98元货款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钢筋材料款473059.98元及利息27520元,共计500579.9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澜沧依林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澜沧源力彩钢瓦销售部支付钢筋材料款473059.98元及利息27520元,合计500579.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6元,减半收取计4403元,由被告澜沧依林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按本判决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