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25民初859号
原告:马可超,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理市。
被告:云南润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梦月,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云铭,男,成年,住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18号。
被告:刘瑞阳,男,1994年9月9日出生,住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18号。
原告马可超与被告云南润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云铭、刘瑞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云南润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云铭、刘瑞阳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可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6元,减半收取2788元,由原告马可超负担(已交)。
审判员 张鸫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