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3103财保11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12月8日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太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6年12月6日生,现住大理州鹤庆县。
被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白族自治州弥******苴初级中学大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5077605956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开户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阔时路支行账号6217********内的资金;冻结被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行账号2411********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50000元为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保额为50000元的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户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阔时路支行账号6217********内的资金;冻结被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行账号2411********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5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