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佳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润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润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922民初1007号 原告:大理佳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苍山东路正漾坊6幢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2MA6PRFG6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润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苴初级中学大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5077605956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云南润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苍山东路东侧正漾坊5幢,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2MA6QKUEY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大理佳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润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润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大理佳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理佳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