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川菱电梯有限公司

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川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84民初4230号
原告: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8。
法定代表人:李显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东华,系该公司证券及法律事务代表。
被告:沈阳川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805。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川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782元,由原告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庆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