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04执保197号
申请人吉林省欧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吉林省欧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欧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名下价值157,754.38元的财产,并以自己名下的吉AQ×××号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吉AU×××号车车籍;
二、查封申请人吉林省欧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吉AQ×××号车车籍。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源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